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委应当于计划下达后的三十日内,将下达的计划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