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有效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应当于计划下达后的三十日内,将下达的计划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