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审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本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表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