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五年规划、计划和预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