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五年规划、计划和预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