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三条有效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当提前三十日,将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本年度计划和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