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请发改、财政、审计、经信、统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