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二条有效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计划和预算草案或五年规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