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