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