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及单位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