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经营者、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