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行为和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前款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