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行为和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前款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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