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