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二)违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的;(三)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扶贫资金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