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