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