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