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