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一条已废止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贫困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录入。录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对系统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对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监测。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