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贫困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录入。录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对系统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对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监测。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