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系统、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行为矫正、社会适应性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的戒毒效果跟踪评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