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基层组织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措施;
(四)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五)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