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所外就医或者经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和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或者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建议,报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