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