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许可证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河道水域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造成水污染的,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