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

(四)设置拦河渔具,炸鱼、毒鱼、电鱼,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五)围垦、耕种、放牧;

(六)破坏树木花草、景观设施;

(七)其他危害河道生态、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