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未经区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爆破、钻探、打井、打桩、开渠、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

(四)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五)其他涉及河道生态、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