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未经区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二)爆破、钻探、打井、打桩、开渠、挖筑鱼塘;(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四)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五)其他涉及河道生态、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