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河道水质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的,应当继续保持或改善,不得恶化;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的,应当限期达标。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