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行洪安全或生态保护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