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但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可以建设的区域除外。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