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变河水流向。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对水体污染严重、生态受损的河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整治措施,加大河道治理力度,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河道的名称、责任人、达标期限及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