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