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河道整治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的规划治导线实施。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管护设施、两岸绿化、生态景观建设等工程。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