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在资金、设备、实验室、图书、场地、人员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