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由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