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办公、教学、食宿等场所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学、食宿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及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民办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