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本省或者本市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科研项目、课题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提供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机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