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