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民办学校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当以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