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