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在教师流动中,有关学校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