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