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族文化村寨的认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事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