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文化、传统习俗保存完整,原生态形态保存完好的传统建筑和自然景观;

(二)有使用水书传统,有水书、水歌传承人和使用双语教育教学;

(三)有马尾绣等传统技艺、雕刻技术或者蜡染、特色饮食制作等独具民族特色传统工艺。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