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当地民族建筑风格,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民族文化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