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规划许可并按设计要求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新建具有民族特色的房屋,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民族文化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