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规划。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建设公共设施和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