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小型水库可以转让、租赁,依法经营。

鼓励县境内外单位、村民组织、受益户联合体或个人对县境内的水库、水渠依法承包经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水库原设计用途。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