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水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葬坟;

(五)侵占水库用地及附属设施;

(六)擅自在渠道或者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