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确定村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线路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抽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

(七)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