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寨应当制定灭火预案。

灭火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寨基本情况;

(二)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抢险机动队、医疗救治队等组织情况;

(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

(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等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任务。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