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村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

(三)在有易燃易爆险情的场所使用明火。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